疫情期間勞動問答Q&A
1、員工在居家隔離期間,企業是否需要支付工資?企業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支付工資。根據《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企業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五)》第五條規定:“對於確受疫情影響勞動者無法及時返崗復工、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等情形,應審慎處理,儘可能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糾紛,穩定勞動關係,不宜輕易判決解除勞動合同。”
2、在疫情期間,企業無法按時支付工資如何處理?
對於具備支付能力的企業,若因客觀原因(如財務人員被採取隔離措施)導致企業暫時無法發放工資的,建議企業及時向員工說明情況,並保留相關書面證據。在滿足發放條件後,企業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員工支付工資。
對於暫時無力支付工資的企業,企業可以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後延期支付。
3、受疫情影響的企業能否對員工的工資進行調整?
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要求職工推遲復工,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因此,企業不可以直接不發或少發工資,而應當通過與員工協商調整薪酬。
4、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或經營困難時,可否降低員工獎金、績效工資標準,或停發年終獎?
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約定獎金、績效工資及年終獎的發放條件和方式,即規定或約定企業可以根據經營效益及員工工作業績等具體情況合理決定是否減少或停發。但如果名為獎金、績效工資或年終獎,實為固定發放的工資構成部分,則不得單方面減少或停發。
5、員工因疫情防控無法到崗工作且不具備居家辦公條件時,企業能否安排員工休年休假?
對於不能居家辦公又無法到崗工作的員工,建議企業可統籌安排此類員工休年休假及企業自設的福利假期。此外,企業也可與員工協商安排調休加班時間。
6、居家辦公期間,企業能否對員工進行考勤?
根據《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規定,“對因受疫情影響勞動者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勞動者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勞動者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居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
因此,企業可以通過線上方式(如微信、釘釘、郵件等)對員工進行考勤管理並要求員工提交勞動成果。
7、受疫情影響,企業無法與員工及時依法續訂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根據《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規定,“依法訂立的電子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因此,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通過電子簽約平台完成勞動合同的續簽。
對於不具備電子簽約條件的企業,可以與員工通過微信或郵件等書面方式,協商確認順延簽訂勞動合同的合理時間。待疫情影響消除後,企業可以與員工補簽書面紙質版的勞動合同。
8、員工參加抗疫志願活動時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屬於工傷?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因此,若員工參加抗疫志願活動而感染新冠肺炎的,應當按工傷處理。但建議員工保留提供志願服務的相關證明文件(如有關部門、街道、居委出具的情況說明等)。
9、員工被確診為新冠患者的,企業是否需要支付相關醫療費?
企業已為確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則無需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若企業未為員工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則企業需承擔本應有醫保基金支付的該部分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