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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劳动问答Q&A

2022-04-20 · Admin

1、员工在居家隔离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工资?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支付工资。根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五)》第五条规定:“对于确受疫情影响劳动者无法及时返岗复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应审慎处理,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稳定劳动关系,不宜轻易判决解除劳动合同。”

2、在疫情期间,企业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如何处理?

对于具备支付能力的企业,若因客观原因(如财务人员被采取隔离措施)导致企业暂时无法发放工资的,建议企业及时向员工说明情况,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在满足发放条件后,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员工支付工资。

对于暂时无力支付工资的企业,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延期支付。

3、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能否对员工的工资进行调整?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因此,企业不可以直接不发或少发工资,而应当通过与员工协商调整薪酬。

4、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或经营困难时,可否降低员工奖金、绩效工资标准,或停发年终奖?

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约定奖金、绩效工资及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和方式,即规定或约定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效益及员工工作业绩等具体情况合理决定是否减少或停发。但如果名为奖金、绩效工资或年终奖,实为固定发放的工资构成部分,则不得单方面减少或停发。

5、员工因疫情防控无法到岗工作且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时,企业能否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对于不能居家办公又无法到岗工作的员工,建议企业可统筹安排此类员工休年休假及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期。此外,企业也可与员工协商安排调休加班时间。

6、居家办公期间,企业能否对员工进行考勤?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劳动者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劳动者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线上方式(如微信、钉钉、邮件等)对员工进行考勤管理并要求员工提交劳动成果。

7、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与员工及时依法续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根据《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规定,“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签约平台完成劳动合同的续签。

对于不具备电子签约条件的企业,可以与员工通过微信或邮件等书面方式,协商确认顺延签订劳动合同的合理时间。待疫情影响消除后,企业可以与员工补签书面纸质版的劳动合同。

8、员工参加抗疫志愿活动时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因此,若员工参加抗疫志愿活动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当按工伤处理。但建议员工保留提供志愿服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有关部门、街道、居委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9、员工被确诊为新冠患者的,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相关医疗费?

企业已为确诊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则无需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若企业未为员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则企业需承担本应有医保基金支付的该部分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