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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修訂解讀

2022-12-12 · Admin

第一部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簡介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新工會法於2022年1月1日開始實施。

《工會法》是明確工會法律地位和工作職責的基本法律,是工會組織依法開展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此次修改和施行,是我國法治建設的一項重大舉措和重要成果,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工人階級的親切關懷、對工會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社會各界對廣大職工和工會工作的關心和支持,對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穩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新《工會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系統規定了工會的各項權利,積極回應勞動關係領域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使工人階級各項權利的實現有了堅實的基礎和法律保證。因此,本文將通過解讀《工會法》的新設亮點,帶領大家領會《工會法》的精神實質。

第二部份: 新設亮點

一、完善工會入會權利

《工會法》規定: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係、就業形態等方面的發展變化,依法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解讀:該條明確了勞動者入會權,此次修改是結合現行時代發展變化,為適應新就業形態的勞動者,取消了以勞動關係作為入會的前提條件,完善了如貨車司機、網約車司機、快遞員、外賣配送員等新就業形態下勞動者的權利,並提供明確的法律遵循,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入會權,擴展了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的覆蓋面,為實現勞動者“應入盡入”工會掃清了障礙。

二、增加工會的基本職責

《工會法》規定:

第六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等,推動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維護職工勞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建立聯繫廣泛、服務職工的工會工作體系,密切聯繫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解讀:

工會作為黨聯繫群眾的橋樑和紐帶,其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此次修訂也結合時代需求增加了工會基本職責,明確提出“推動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與“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同時也將“建立聯繫廣泛、服務職工的工會工作體系”作為工會職責的重要內容。體現了工會作為職工的代表,應當不斷通過各方面、各角度去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不斷增強職工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並為此也提供了相應法律保障。

此外,職工民主管理中新增 “民主選舉”“民主協商”的民主程序內容作為基本內容,對工會推進職工民主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據。

三、提出對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新要求

《工會法》規定:

第八條 工會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提高產業工人隊伍整體素質,發揮產業工人骨幹作用,維護產業工人合法權益,保障產業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宏大產業工人隊伍。

解讀:

產業工人指在現代工廠、礦山、交通運輸等企業中從事集體生產勞動,以工資收入為生活來源的工人。

該條為新增條款,規定了工會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任務,將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明確為工會組織的法定職責。其次,還明確了工會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內容。一方面,提高產業工人隊伍整體素質,發揮產業工人骨幹作用;另一方面,維護產業工人合法權益,保障產業工人主人翁地位。此外,該條款還確定了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基本目標,即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宏大產業工人隊伍。

該條新增條款是具有實質內容和實質功能的條款,切實維護了產業工人的權益,也完善了產業工人勞動經濟權益保障機制。

四、提高工會代表的參與度

《工會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會議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保護和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解讀:在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上,提高工會代表的參與度,才能更好的反映職工訴求。在《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明確包含“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出於順應時代要求考慮,同時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該條款在用人單位召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類型中在“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基礎上明確增加了“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保護”內容,也體現了《工會法》與《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銜接。

總結:《工會法》的修改和施行,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工人階級的親切關懷、對工會工作的高度重視,是我國法治建設的一項重大舉措和重要成果。公司及職工應當深入學習貫徹新《工會法》,將有利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同時也應當研讀《工會法》的相關內容,以保障職工的權益。

以上內容由上海潤一律師事務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