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
當個人資訊遇上疫情防控,如何保護我們的隱私權?
隨著2022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暴發,流調、大數據採集等收集個人資訊的防疫措施正在被廣泛地實施。這些措施能夠幫助我們及時阻斷疫情保護公眾安全。但與此同時,公民個人資訊的大面積披露也帶來了隱私洩露的風險:出現在疫情地區返鄉人員名單上的人頻頻接到騷擾與恐嚇電話,更有一些人被“人肉”搜索,遭受網路暴力。疫情防控並不意味著對公民隱私的忽視,我國的法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濫用權利洩露公民個人資訊。
目前,我國個人資訊保護法明確規定了“最小化原則”,即有關國家機關在疫情防控的範圍之內只披露“直接關聯”、“最低頻率”以及“最少數量”的資訊並保證這些資訊不被洩露。同時,即使在疫情期間,公民的隱私權仍然依法受法律保護。私自侵害他人隱私權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釋法案例】
隱私權糾紛:2020年7月,萬尚公司(化名)在其運營的公眾號平臺上發佈文章《自涉疫地區購買商品顧客名單》。在該文章中,萬尚公司上傳了一份詳細記載了購買日期、買家地址、買家電話、購買數量、買家姓名、買家身份證號碼等詳細資訊的表格,並在文章中表示“因同名同姓的緣由,公佈身份證號的目的是讓每條線索更具特指性。希望明白,目前是非常時期,沒有什麼東西比安全和生命更重要。”趙女士(化名)的資訊均被記錄在該表格當中。隨後,趙女士每天都收到大量騷擾電話與簡訊,生活遭到嚴重影響。
在趙女士請求萬尚公司撤回文章並賠禮道歉未果後,趙女士將萬尚公司訴上了法庭。經過審理,法院判決萬尚公司撤回文章、公開道歉並向趙女士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律師釋法】
從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對於侵害公民隱私權的行為,民法典的立場是較為明確的:
一、公民的隱私權依法受法律保護。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本案中,萬尚公司未經趙女士同意即將趙女士的私密資訊在公眾號上發佈。並且涉事文章不但被公眾大量瀏覽轉載,還提供下載,造成了廣泛的二次傳播,導致趙女士隱私嚴重洩露,構成對趙女士隱私權的侵害。
二、疫情防控不是侵害他人隱私的正當理由。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資訊涉及重要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由相應職權部門依法發佈。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規定,主要包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醫療機構、專業技術機構,以及街道等基層組織、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等其他有關部門。除此之外,其他主體沒有擅自收集公民個人資訊的權利。本案雖處在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特殊公共事件發生的非常時期,但萬尚公司本身不具備聯防聯控工作的職能。在未經相關權威機構授權及趙女士等人的同意,且明知侵犯相關人員隱私的情況下,以“目前是非常時期,沒有什麼東西比安全和生命更重要”為藉口擅自將涉及趙女士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個人資訊的案涉文章發佈在公眾平臺,侵害了趙女士的合法權益。
三、侵犯他人隱私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案例中,萬尚公司在公眾平臺發佈文章的行為不僅僅是單純洩露趙女士個人資訊,侵害趙女士隱私,更是在新冠疫情爆發這一背景下將趙女士購買了涉疫地區的商品這一事實廣泛傳播,對趙女士的人身、財產安全帶來了巨大安全隱患,還會在新冠肺炎疫情這一人人談“新冠”色變的特殊時期造成社會公眾恐慌,給趙女士的日常生活造成負面影響,嚴重影響趙女士的日常人際交往和正常生活。基於此,法院判決萬尚公司向趙女士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是合法且合理的。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侵害他人隱私權的法律後果不僅限於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網路安全法》、《居民身份證法》等法律法規,非法獲取、出售、傳播他人隱私等行為,根據所造成的後果的嚴重程度,將面臨罰款或拘留等行政處罰。
(2)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明確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將面臨拘役或有期徒刑及罰金的刑事責任;而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更屬於從重處罰的情形。
綜上所述,在抗疫期間固然需要及時公佈疫情資訊,保障公民的知情權與公共安全,但這並不意味著在抗疫和侵害隱私之間畫上等號。只要相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妥善處理資訊,公民積極配合遵守防疫政策,就必然能夠戰勝疫情。
最後,公民如遇見自己的個人資訊被不法公開的情形,可登錄下述網址舉報:中央網信辦違法和不良資訊舉報中心https://www.12377.cn/
【法條要點】
最後為大家梳理一下隱私權保護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2、《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第一款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資訊、資料。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
第六條 處理個人資訊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收集個人資訊,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資訊。
4、《關於做好個人資訊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
第3條 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人資訊,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開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資訊,因聯防聯控工作需要,且經過脫敏處理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