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当个人信息遇上疫情防控,如何保护我们的隐私权?
随着2022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流调、大数据采集等收集个人信息的防疫措施正在被广泛地实施。这些措施能够帮助我们及时阻断疫情保护公众安全。但与此同时,公民个人信息的大面积披露也带来了隐私泄露的风险:出现在疫情地区返乡人员名单上的人频频接到骚扰与恐吓电话,更有一些人被“人肉”搜索,遭受网络暴力。疫情防控并不意味着对公民隐私的忽视,我国的法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滥用权利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最小化原则”,即有关国家机关在疫情防控的范围之内只披露“直接关联”、“最低频率”以及“最少数量”的信息并保证这些信息不被泄露。同时,即使在疫情期间,公民的隐私权仍然依法受法律保护。私自侵害他人隐私权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释法案例】
隐私权纠纷:2020年7月,万尚公司(化名)在其运营的公众号平台上发布文章《自涉疫地区购买商品顾客名单》。在该文章中,万尚公司上传了一份详细记载了购买日期、买家地址、买家电话、购买数量、买家姓名、买家身份证号码等详细信息的表格,并在文章中表示“因同名同姓的缘由,公布身份证号的目的是让每条线索更具特指性。希望明白,目前是非常时期,没有什么东西比安全和生命更重要。”赵女士(化名)的信息均被记录在该表格当中。随后,赵女士每天都收到大量骚扰电话与短信,生活遭到严重影响。
在赵女士请求万尚公司撤回文章并赔礼道歉未果后,赵女士将万尚公司诉上了法庭。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万尚公司撤回文章、公开道歉并向赵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律师释法】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民法典的立场是较为明确的:
一、公民的隐私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本案中,万尚公司未经赵女士同意即将赵女士的私密信息在公众号上发布。并且涉事文章不但被公众大量浏览转载,还提供下载,造成了广泛的二次传播,导致赵女士隐私严重泄露,构成对赵女士隐私权的侵害。
二、疫情防控不是侵害他人隐私的正当理由。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信息涉及重要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由相应职权部门依法发布。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专业技术机构,以及街道等基层组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其他有关部门。除此之外,其他主体没有擅自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本案虽处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特殊公共事件发生的非常时期,但万尚公司本身不具备联防联控工作的职能。在未经相关权威机构授权及赵女士等人的同意,且明知侵犯相关人员隐私的情况下,以“目前是非常时期,没有什么东西比安全和生命更重要”为借口擅自将涉及赵女士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案涉文章发布在公众平台,侵害了赵女士的合法权益。
三、侵犯他人隐私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例中,万尚公司在公众平台发布文章的行为不仅仅是单纯泄露赵女士个人信息,侵害赵女士隐私,更是在新冠疫情爆发这一背景下将赵女士购买了涉疫地区的商品这一事实广泛传播,对赵女士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安全隐患,还会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人人谈“新冠”色变的特殊时期造成社会公众恐慌,给赵女士的日常生活造成负面影响,严重影响赵女士的日常人际交往和正常生活。基于此,法院判决万尚公司向赵女士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是合法且合理的。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法律后果不仅限于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非法获取、出售、传播他人隐私等行为,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将面临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将面临拘役或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刑事责任;而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更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抗疫期间固然需要及时公布疫情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公共安全,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抗疫和侵害隐私之间画上等号。只要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妥善处理信息,公民积极配合遵守防疫政策,就必然能够战胜疫情。
最后,公民如遇见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不法公开的情形,可登录下述网址举报: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https://www.12377.cn/
【法条要点】
最后为大家梳理一下隐私权保护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4、《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
第3条 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