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境外企业技术进口的免税操作
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试点之前,境外企业向境内单位转让技术或提供技术服务,可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营改增之后,境外企业能否继续享受相关免税待遇,一时众说纷纭。对此,在研究政策法规及与税务部门沟通的基础上,我们讲“营改增”后境外企业技术进口的相关免税政策和具体操作作一简要介绍。
一、“营改增”后境外企业技术进口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
对于“营改增”后,境外企业技术进口是否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存在较大分歧。分歧的根源在于国税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2012年第13号)中规定: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范围限于境内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因此,有人认为,只有境内企业向境外单位技术出口时,方可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而境外企业向境内单位技术进口,则不能享受免税待遇。我们认为,上述论断有失偏颇,理由如下:
1.零税率不等于免税。零税率指属于征收范围内的应税货物/服务彻底不含税;而免税则是指本应征税的应税货物/服务在本环节不征税。因此,即便零税率应税服务仅限于境内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但这并未排斥境外企业技术进口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2.财政部、国税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中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原则,即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
3.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也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而试点纳税人不仅包括境内纳税人,也包括境外纳税人。
因此,在“营改增”后,境外企业技术进口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集体而言,境外企业向境内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而获得应税收入时,通过其代扣代缴义务人,即接受技术服务的境内单位,向中国相关政府部门作为进行免税申报后,依然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
二、“营改增”后境外企业技术进口如何办理免税申报
以上海地区为例,目前,境外企业技术进口的免税申报流程如下:

按照目前的操作流程,在上海地区进行境外企业技术进口免税申报,主要需向税务主管机关提交如下文件:
1.免税申请书
2.《见面税申请备案表》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税务机关在审核上述文件无误后,即会给予境外企业技术进口免征增值税待遇。相信“营改增”后境外企业技术进口的优惠税收政策能继续优化国际技术进出口环境,促进技术进出口发展,进一步巩固并提升上海作为中国技术进出口核心城市的前沿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