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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进口的付汇操作实务

2018-05-20 · 金冰一 任虹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前,在代理进口业务项下,作为实际买方的境内企业可以不通过进口代理商,而直接将货款付汇给境外卖方。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12]38号”文件,从2012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代理进口贸易都必须由进口代理商付汇,境内企业不得直接对外付汇。

在上述情况下,不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在通过代理商进口时,往往会遇到人民币资金不足,无法向进口代理商支付货款,再由代理商购汇后对外付汇的尴尬局面。

对此,本文将介绍相应的付汇操作流程,以解决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因人民币资金不足,而在委托代理进口付汇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

一、汇发[2012]38号文对代理进口业务的影响

汇发[2012]38号文附件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

也就是说,针对代理进口业务项下的对外付汇,境内买方只有两种选择:一是由先将人民币支付予进口代理商,由代理商购汇后,再对外付汇;二是直接将外汇划转给进口代理商,再由代理商对外直接付汇。

直接付汇.jpg

二、委托代理进口项下,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付汇操作

在实践中,很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新设不久的企业,往往缺乏充足的人民币资金,因此只能选择将外汇(如注册资本金或外币外债)划转给进口代理商,再由代理商对外付汇。

但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向进口代理商进行外汇划转时,往往会遭遇一个瓶颈问题:即银行会以《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中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规定为由,拒绝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在此情况下,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就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既无法直接付汇给境外卖方,又无充足的人民币划转给进口代理商,也不能将外汇直接划转给进口代理商,从而导致代理商无法对外付汇。

事实上,银行以中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规定为由,拒绝办理外汇划转手续是错误的。因为虽然中国法律原则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金融机构亦不得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但是这并非是完全绝对的。

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就对上述情形,规定了相关例外情况:

根据该《暂行规定》规定,代理进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委托方持下列文件,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外汇直接划转:

1.正本代理协议(写明外商投资企业为委托方,代理机构为代理方)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帐户使用证》。

在走访了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职能部门后,我们的上述分析亦得到证实和确认。相信上述实务操作流程能为广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代理进口付汇业务时,提供便利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