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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學習新修訂的《保密法實施條例》知識點~

2024-10-11 · 管理員

2014年1月17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以下稱「《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條例》在推進保密依法管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國際國內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保密工作面臨新的挑戰與任務。為適應這些變化,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進一步完善了保密管理體制和制度。為深入貫徹黨中央關於保密工作的決策部署,細化《保密法》相關規定並明確具體實施措施,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訂。2024年6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修訂草案)》。2024年7月10日,李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正式公布修訂後的《條例》,於2024年9月1日起實施。

一、《條例》修訂重點內容

1.堅持和加強黨對保密工作的領導

《條例》修訂增加了黨管保密專門條款,進一步強調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對保密工作的領導,健全黨管保密體制機制,明確了中央保密工作領導機構、地方各級保密工作領導機構的具體職責,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保密工作戰略及重大政策措施,更好發揮黨管保密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提供了制度保障。

2.定密管理

《條例》對定密管理制度作了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一是明確國家秘密事項一覽表制定修訂要求。國家秘密事項一覽表以明確、直觀的方式列明國家秘密事項、密級、保密期限、知悉範圍和定密依據。《條例》明確,有定密權限的機關、單位應當依據本行業、本領域以及相關行業、領域保密事項範圍,制定國家秘密事項一覽表,從源頭上保障定密工作的精準性、科學性。

二是進一步細化定密責任人範圍和具體職責。《條例》明確,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機關、本單位的法定定密責任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明確一定範圍的人員為指定定密責任人。同時,進一步完善了定密責任人的具體職責。三是明確應當派生定密的具體情形。派生定密是一種重要的定密方式,《條例》列舉了應當派生定密的具體情形,為機關、單位派生定密提供更加科學、細緻的指引,有利於規範派生定密行為,有效避免派生定密過多、過泛的問題。

3.加強保密科學技術創新和防護

《條例》就加強保密科學技術創新和防護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重視保密科學技術創新。鼓勵和支持保密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對在保密科學技術研發中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是注重資訊設備、資訊系統保密管理。明確機關、單位應加強資訊系統、資訊設備的運行維護、使用管理,定期開展涉密資訊系統風險評估,確保涉密資訊系統中使用的資訊設備安全可靠。

三是細化安全保密產品和保密技術裝備管理要求。明確研發生產單位義務,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等進行創新;抽檢、複檢中發現不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的,明確了相應處置措施,有效促進安全保密產品和保密技術裝備品質持續提升。

4.網路資訊和資料保密管理

《條例》進一步規範了網路資訊和資料保密管理:

一是加強網路使用保密管理,規定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使用非涉密資訊系統、資訊設備存儲、處理、傳輸國家秘密,使用智慧終端產品等應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二是明確網路運營者對依法實施的保密違法案件調查和預警事件排查的配合義務。三是完善資料保密管理制度,壓實機關、單位涉密資料安全保護主體責任,明確涉密資料全流程管理要求,有效防範大數據條件下洩密風險,切實築牢保密防線。

5.涉密人員管理

《條例》總結多年來涉密人員管理實踐經驗,進一步細化了涉密人員管理要求:

一是建立涉密人員「全週期」管理制度,對涉密人員上崗前的保密審查及定期複審,在崗期間的保密管理及保密教育培訓、離崗離職程序及要求,脫密期間的管理等均作出細化規定。

二是細化涉密人員權益保護規定,要求機關、單位建立健全涉密人員權益保障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因履行保密義務導致合法權益受到影響和限制的人員相應待遇或補償。

二、典型洩密案例

下面將分享幾起保密局官方發布的典型洩密案例,以便大家更直觀的理解《保密法》及《條例》的相關內容。

案例一:買賣、轉送或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案情簡介】

2018年5月,某事業單位新入職員工賀某被安排在秘書部門工作,由於初入職,對工作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未履行涉密文件銷毀管理規定,將3本秘密級彙編書籍交給清潔人員處理,清潔人員將書籍當作廢品,賣到了流動廢品收購站,被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時發現,進行了收繳處理。事後,有關部門給予賀某記大過處分。

【案例解讀】

國家秘密載體屬於國家所有,必須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配發或裝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買賣、轉讓或處理這些載體,以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和完整性。各機關和單位應嚴格遵循國家的規章和標準,對國家秘密載體進行妥善處置,確保在不再需要時徹底消除其洩漏風險。同時,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私自進行銷毀,以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國家秘密的有效保密。

案例二:透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管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案情簡介】

2006年5月,某軍工單位即將退休的技術人員袁某接到朋友電話,希望他幫助提供一些軍品的製造標準,以便參考。熱心的老袁在未履行任何手續的情況下,找同事複製三份相關資料,並透過普通郵寄方式寄出。經鑑定,該組資料為機密級國家秘密,袁某受到單位行政記過處分,取消返聘資格並罰款。

【案例解讀】

普通郵政、快遞和物流等管道通常不具備必要的安全保密保障條件。透過這些途徑傳遞涉密載體可能導致對涉密資訊的管理失控,極易引發洩密事件。因此,必須對此類行為嚴格禁止,以確保國家秘密和敏感資訊的安全性。

案例三:郵寄、託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案情簡介】

某海關在出入境檢查時發現,某涉密單位高某準備攜帶出境的公文包內有秘密級文件。經查,高某為該單位委派擔任境外援助項目考察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攜帶該文件出境,但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證及相關手續。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給予高某行政記過處分,並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

【案例解讀】

為確保涉密資訊的安全性與合規性,防止資訊外洩的風險,向境外傳遞涉密載體時,必須遵循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操作。所有能夠由外交信使到達的地點,均應由外交信使負責攜運。若目的地無法透過外交信使到達,或因工作需要確需自行攜運出境,應向具備批准權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機構申請辦理相應的批准手續。

案例四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某機關業務科科長陸某,向單位保密員張某借閱了1份機密級文件供自己學習研究使用。在學習過程中,陸某發現文件中有些思路、觀點對妻子的業務工作也會有一定啟發,認為「學習參考並非直接使用,問題不大」,便用手機偷拍了文件部分內容後透過微信發給妻子張某。張某收到後未向第三人轉發。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給予陸某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調離原工作崗位;給予陸某主管領導韓某黨內警告處分。

【案例解讀】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會導致知悉範圍的不當擴大,從而引發資訊失控的風險。這不僅可能使敏感資訊洩露給不應知曉的人,還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影響。因此,必須嚴格禁止在私人場合討論或傳遞任何涉密資訊。相關人員應遵循保密規定,提高警覺,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和完整。

結語

《保密法》及《條例》是我國保護國家機密的重要法律架構。明確規範國家機密的範圍、分類及管理要求,強調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與必要性,並規定相關責任與處罰措施。同時,《條例》細化了保密工作的具體操作流程,包括資訊的收集、儲存、傳遞及銷毀等環節,確保國家機密在各層面獲得有效保護。這些法律法規共同建構了一套系統性的保密管理體系,旨在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防止國家機密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