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蘿蔔快跑」事件思考無人駕駛事故的責任劃分
2024年7月某日,百度旗下的自動駕駛出行服務平台「蘿蔔快跑」在武漢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輛無人駕駛計程車與一名行人發生了輕微碰撞。這起事故引發了公眾對自動駕駛汽車安全性及其事故責任劃分的廣泛討論。本期將結合「蘿蔔快跑」事件,探討無人駕駛車輛發生事故時,如何劃分責任。
一、熱點回顧
「蘿蔔快跑」事故發生時,車輛在綠燈亮起時啟動,而行人在紅燈狀態下穿越馬路。行人經過初步檢查未發現明顯外傷,但為了安全起見,仍在醫院接受進一步觀察和治療。百度迅速做出回應,表示將全力配合交警部門調查,並積極承擔相應責任。同時,百度強調了自動駕駛技術在提高道路安全方面的潛力和價值。
二、與自動駕駛技術相關的法律規範
「蘿蔔快跑」發生的交通事故再次引發了我們對無人駕駛技術安全性的質疑。隨著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如何將無人駕駛涉及的多個主體中,即車輛所有人、管理人、自動駕駛系統開發者以及保險公司等,合理劃分事故責任?
根據檢索,我國為了促進無人駕駛產業的發展,出台了一系列規定,然而,目前尚無統一明確的法律規定,以下表格僅為不完全統計
施行時間 | 發文機關 | 政策名稱 |
2024/5/1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杭州市智能網聯車輛測試與應用促進條例》 |
2023/12/1 |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蘇州市智能車聯網發展促進條例》 |
2023/11/21 | 交通部 | 《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 |
2023/11/17 | 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交通部 | 《關於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准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 |
2023/3/1 |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無錫市車聯網發展促進條例》 |
2023/2/1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上海市浦東新區促進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規定》 |
2022/8/1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 |
2021/9/1 | 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 | 《智慧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管理規範(試行)》 |
2021/7/30 | 工信部 | 《關於加強智慧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的意見》 |
2020/12/20 | 交通部 | 《關於促進道路交通自動駕駛技術發展和應用的指導意見》 |
2020/10/20 | 國務院辦公廳 | 《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 |
2020/2/10 | 發改委等十一部委 | 《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 |
2018/12/25 | 工信部 | 《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行動計畫》 |
2017/4/6 | 工信部、發改委、科技部 | 《汽車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 |
其中,對於交通事故歸責,《智能網聯汽車准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實施指南(試行)》規定較為詳盡具體,明確指出,「車輛在自動駕駛系統功能未啟動狀態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現行規定承擔責任;在自動駕駛系統啟動狀態下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確定各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由智能網聯汽車一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由試點使用主體承擔;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單位、基礎設施及設備提供方、安全員等相關主體對交通事故發生有過失的,試點使用主體可以依法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此外,《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也特別指出,如果自動駕駛系統啟動時發生事故,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主要責任後,可以向開發者或製造商追償。同樣的邏輯適用於其他地方立法,如《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上海市浦東新區促進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規定》。根據《上海市浦東新區促進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規定》第二十九條,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在創新應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責任認定,依法應由智能網聯車一方承擔責任的,由所屬企業先行賠償,隨後可向負有責任的自動駕駛系統開發者、汽車製造者或設備提供者追償。如果已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或商業保險,則按相關規定處理。此外,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及車路協同雲控平台採集的數據,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無誤後,可作為認定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責任的依據。
總體而言,當前相關規定的整體思路是依現行法「認定當事人的責任」,在未啟動狀態下,按照現行規定承擔責任,在自動駕駛系統啟動狀態下發生交通事故,如果已經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保險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在賠償不足的情況下,由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主要責任,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主要責任後,可以根據實際過錯情況,向開發者或製造商追償。
三、案例分析與責任劃分
在此次「蘿蔔快跑」事故中,主要涉及民事領域的責任劃分,責任的承擔比例還是依照上述的「認定當事人的責任」來進行責任劃分。
行人責任:行人闖紅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應承擔主要責任。然而,依據該法第76條,即使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也需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除非事故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
無人駕駛汽車責任:根據《智能網聯汽車准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實施指南(試行)》、《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及《上海市浦東新區促進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規定》等相關規定,對於如「蘿蔔快跑」這類無人駕駛汽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如果自動駕駛系統尚未啟動,則依規進行責任認定;如果自動駕駛系統已啟動,且已經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保險的情況下,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在賠償不足的情況下,由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主要責任,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主要責任後,可以根據實際過錯情況,向開發者或製造商追償。
四、結語
「蘿蔔快跑」事件再次提醒我們,在自動駕駛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仍應將「把安全放在首位」的宗旨貫徹到底,將技術與法律進行緊密結合,才能真正實現自動駕駛技術的安全和普及,為公眾帶來更為便捷和安全的出行體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