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新規解讀
《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自2021年5月1日施行以來,在加強非機動車安全管理,預防及減少交通、火災等安全事故,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隨著電動自行車數量的快速增長,因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等引發的火災事故呈高發趨勢,對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為落實國務院、市委有關部署要求,市政府於今年4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修改完善《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強本市電動自行車安全治理,提升精細化管理水準,確保城市運行安全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修改完善後的《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將於2024年6月1日起實施,重點內容如下:
(一)加大對充電設施建設的推進力度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已建成的住宅小區非機動車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建設的投入,統籌安全性與便利性,因地制宜大力推動非機動車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建設,更好匹配居民對日常規範充電的需求。
(二)加強對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的安全管理
為適應當前電動自行車安全治理形勢變化要求,《管理條例》突出對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的管理要求,在多個條款中引導、規範民眾蓄電池攜帶、放置及充電等行為,著力減少因蓄電池引發的安全隱患。據上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馬堅泓透露,2023年上千起電動自行車火災中,約五分之一與室內充電著火有關。
《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時應當確保安全,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
禁止在以下區域停放、放置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
(一)建築物首層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樓道等共用部位;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
(三)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區域;
(四)居住建築的室內區域,但按照有關標準設置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除外。
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對於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行為,非機動車停放設施管理者與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自行管理機構等應予以勸阻、制止,並依管理規約或物業服務契約約定予以處理;對不聽勸阻、制止者,應向城管執法部門或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城管執法部門或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理。
《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事故隱患或導致事故發生,致使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者,人民檢察院依法探索在城市公共安全等領域開展檢察公益訴訟工作。
【釋法案例】
2024年4月1日早上,楊浦區長白新村街道轄區某社區發生一起火災,火災造成臥室內燒毀燒損,過火面積約2平方公尺,未造成人員傷亡。
楊浦警方調查發現,居民代某在起火前一天晚上將電動自行車鋰電池帶回臥室充電,導致火災發生。目前,代某因過失引起火災的違法行為,被楊浦警方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三)加強客渡船載運電動自行車的安全管理
《管理條例》增加對客渡船載運電動自行車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查驗等,以降低載運風險隱患,提升應急處置能力,並明確攜帶電動自行車搭乘渡船者,應遵守營運單位制定的管理要求。
(四)加強對違規充電行為的綜合治理
為防範違規充電行為造成的火災風險隱患,《管理條例》細化了在建築物共用部位、消防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等區域禁止違規停放充電的規定;對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增加了禁止在居住建築的室內區域違規停放充電以及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的規定,並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為進一步發揮群防群治優勢,《管理條例》明確非機動車停放設施管理者和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自行管理機構等應當勸阻、制止違規充電行為,並按照管理規約或者物業服務契約處理;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報告執法部門。此外,《管理條例》還對違規停放充電引發火災可能承擔的行政、刑事、民事責任,作出指引性規定;明確檢察機關對相關事故、隱患依法探索開展檢察公益訴訟工作。
(五)加強對電動自行車「拼加改」的源頭治理
對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進行拼裝、加裝、改裝,會增加行駛安全風險和車輛自燃爆燃機率,嚴重危害駕駛人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為更好從源頭上預防和管控電動自行車安全風險,《修改決定》明確對從事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經營性活動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釋法案例】
3月下旬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交警支隊民警在執法中發現多輛超標電動車均來自長江南路某車行。根據交警提供的線索經偵支隊與淞南派出所立即開展調查發現該車行內停放著多輛待「維修」的電動自行車且均為新車周邊也擺放著焊接工具有非法改裝嫌疑。
經過數日的走訪排摸民警發現該車行的工作人員為逃避打擊對有改裝需求的車主每週隨機選定兩天打著「定期保養服務」的幌子預約車主在晚上20時後將車輛送至車行然後利用夜色掩護進行集中改裝。
據犯罪嫌疑人苗某供述,自2023年以來,其在明知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指使店內員工將所售正規品牌電動自行車的48V電瓶改裝成大功率的60V、72V電瓶,銷售金額達25萬餘元。目前,犯罪嫌疑人苗某等3人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六)處罰措施
《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從事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經營性活動或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建築物首層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樓道等共用部位違規停放、放置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或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者,由城管執法部門依《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相關規定處理;
(二)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區域違規停放、放置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或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者,由消防救援機構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處理;
(三)在人員密集場所室內區域違規停放、放置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或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者,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人員密集場所改正,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在居住建築室內區域違規停放、放置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或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者,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得處新臺幣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攜帶電動自行車或其蓄電池進入電梯車廂者,由城管執法部門、消防救援機構依職責分工,處新臺幣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未構成犯罪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