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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哪些值得關注?

2022-05-20 · Admin

第一部份: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簡介

2022年2月18日,《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上表決通過,《條例》於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共九章八十七條,涵蓋了家庭保護、自我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路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特別保護等內容。此外,《條例》對相關主體共同參與預防與整治未成年人網路沉迷、網路暴力、非理性消費、網路不良行為等作出補充、細化規定;並進一步強化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

此次《條例》修改更加立足於教育和保護,透過明確家庭、學校、社會以及政府各個方面的責任,為未成年人提供一個更加良好的學校環境和社會環境,更好的保護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第二部份:新設亮點:

一、細化學校保護(第二十條至第三十五條)

《條例》細化了未成年人學校保護制度,明確學校的關愛幫扶、校園安全、校車安全、突發事件和傷害事故應對等管理職責。針對未成年人學生的心理健康,對學校開設心理健康課程、配備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實施心理健康輔導和心理干預等。同時,結合「雙減」政策,要求學校合理安排學生學習和休息、娛樂等時間,對於減輕學生過重學習負擔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律師點評:《條例》極大地細化了原有的學校保護相關規定。《條例》第二十條作為學校保護章節的統領性條款,擴充了學校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目標,明確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中校長的第一責任人地位。此外,《條例》的多處修訂體現出了對於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保護的重視程度日益提升。並且,《條例》結合社會熱點問題,對於校園中的傳染病防治、食品藥品安全、校園霸凌、「雙減」政策等熱點問題都作出了相關回應,更好、更加全面的保護未成年人。

二、未成年人個人資訊保護(第四十一條)

《條例》圍繞未成年人的個人資訊保護內容,明確指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發佈、轉載、傳播涉及未成年人的新聞報導等資訊,應當客觀、審慎和適度,不得虛構、誇大、歪曲有關內容,不得違法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單位、照片、圖像以及其他可能識別未成年人身份的資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處理不滿十四週歲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充分考慮資訊處理的目的、方式、範圍以及未成年人的真實意願,審慎作出決定。

律師點評 :最新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保法》」)將不滿十四週歲未成年人的個人資訊列入敏感個人資訊範圍。除此之外,《個保法》亦要求個人資訊處理者在處理不滿十四週歲未成年人個人資訊時,必須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條例》第四十一條是基於現實情況對《個保法》的進一步細化。目前,部分網路平台仍存在違法收集、使用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行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針對該種亂象,《條例》第四十一條從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以及未成年人監護人兩個角度對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義務作出明確規定,使得未成年人個人資訊能夠得到更全面地保護。

三、充實社會保護內容(第三十六條至四十七條)

《條例》對與未成年人密切相關的公共場所便利服務設施設置、突發事件保護、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管理、菸酒彩票管理等內容作出規定。同時規定了未經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美服務。

《條例》第四十七條要求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如發現存在上述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律師點評:此次《條例》修訂,極大地豐富了社會保護章節的內容。《條例》緊跟社會發展,增設了多條社會保障條款,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規定了諸多社會主體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責任,包括要求積極推進設置母嬰室、嬰兒護理台等衛生設施,突發事件中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不得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人參與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減少近年來逐步流行的醫美對未成年人的傷害等。

四、設立網路保護(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四條)

隨著電子設備的普及,網際網路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未成年人心智發育尚不完整,容易被一些不良資訊誤導。對此,《條例》積極落實了相關要求,不僅要求政府、社會、學校和家庭加強未成年人網路素養宣傳教育,更是在第五十三條中對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等主體的職責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如要求規範引導未成年人的網路行為,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誘導未成年人盲目追星、盲目消費;嚴禁未成年人參與網路低俗表演、網路不良社交等活動。

律師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特別設立了網路保護專章,要求各部門和組織積極協調、採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現象進行預防和干預,依法懲處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條例》依據此法,進一步對相關部門、家庭、學校、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等主體的職責進行了明確和細化,並進一步強化網路亂象的預防與整治工作。

五、整合政府保護與司法保護(第五十五條至七十四條)

《條例》對政府保護與司法保護的內容進行了整合,明確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明確相關內設機構和專門人員,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及時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明確相關部門和群團組織落實教育制度改革、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管理等具體職責;此外,還明確了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履行建立司法保護聯動機制,開展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了解和評估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狀況輔助開展辦案保護工作。對於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並提供相應的保護制度。

目前,本市依托12345市民服務熱線建立未成年人保護熱線,相關部門受理、轉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收集意見建議,提供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諮詢、幫助;依托12355青少年服務熱線及其網絡平台,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法律維權、安全保護等諮詢服務。

律師點評:《條例》將修訂之前的國家機關保護章節重新整合修改為政府保護與司法保護章節。進一步細化了市、區政府部門以及公檢法等司法部門的各自職責,增加了各個主體的相關責任,加強了各個部門對於未成年人保護的行政、司法聯動機能,使得各部門可以更好的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駕護航。

六、增設特別保護章節(第七十五至第八十三條)

《條例》第七十五條明確了監護不當以及監護缺失之情形,對於存在監護缺失或者監護不當情形的家庭,在《條例》第七十八條中也明確規定相關部門有權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家庭監護能力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監護能力認定、監護干預幫扶或者恢復監護人監護資格的參考依據。

《條例》第七十七條明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作為履行臨時監護職責的主體,對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可以採取委託親屬撫養、家庭寄養等臨時生活照料方式,或者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律師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對未成年人監護人的指定、撤銷、變更及臨時監護等問題都有相關規定。《條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監護缺失、監護不當的情形,細化了對困境未成年人保障的相關措施,進一步明確了居民委員會、村委會、民政部門、其他相關部門等的具體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