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刑執行之比較
最近,最高法院頒布了《關於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相比目前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近年來財產刑執行中遇到的問題予以了明確和規範。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重主刑輕附加刑,財產刑執行變得可有可無,根據不完全統計,財產刑的執行率不到一半,刑事裁判的及時準確執行無法得到落實。
比較兩個司法解釋,新解釋對現實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解決辦法。首先,就如何啟動、何時啟動財產刑執行予以了明確。新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決、裁定生效後,或者收到上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後,對有關財產刑執行的法律文書立案執行。一審法院在裁判生效後即予以立案執行,而原解釋對此沒有規定。
第二,明確了財產刑執行的法院及具體部門。原解釋第十條規定,財產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犯罪分子的財產在異地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託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司法實踐中,執行局執行、刑事審判庭執行、法警隊執行以及混合執行的情況都存在,還有,異地執行的,委託哪一級法院執行也沒有規定,新解釋在原解釋基礎上予以了進一步明確,第一條規定,財產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裁判執行的機構執行;被執行的財產在異地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託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第三,明確了財產刑中沒收財產的執行期限。對此,原解釋沒有規定,新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沒收財產的執行,人民法院應當立即執行。也就是說,如果判決的是沒收財產,就沒有期限問題,只要判決生效,就立即執行。
此外,在財產刑執行中,還存在罰金不交、沒有財產可沒收等情況,尤其是財產轉移給執行帶來很大困難,我想可以借鑒目前在執行工作中的有效手段,來加強財產刑的處罰力度和強度,既保證裁判的履行,更維護法律的權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