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之比较
最近,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相比目前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近年来财产刑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予以了明确和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重主刑轻附加刑,财产刑执行变得可有可无,根据不完全统计,财产刑的执行率不到一半,刑事裁判的及时准确执行无法得到落实。
比较两个司法解释,新解释对现实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首先,就如何启动、何时启动财产刑执行予以了明确。新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一审法院在裁判生效后即予以立案执行,而原解释对此没有规定。
第二,明确了财产刑执行的法院及具体部门。原解释第十条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司法实践中,执行局执行、刑事审判庭执行、法警队执行以及混合执行的情况都存在,还有,异地执行的,委托哪一级法院执行也没有规定,新解释在原解释基础上予以了进一步明确,第一条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三,明确了财产刑中没收财产的执行期限。对此,原解释没有规定,新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也就是说,如果判决的是没收财产,就没有期限问题,只要判决生效,就立即执行。
此外,在财产刑执行中,还存在罚金不交、没有财产可没收等情况,尤其是财产转移给执行带来很大困难,我想可以借鉴目前在执行工作中的有效手段,来加强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和强度,既保证裁判的履行,更维护法律的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