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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為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亮綠燈

2018-05-22 · 金冰一 任虹

商務部《關於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的暫行規定》(「《規定》」)於2012年10月22日起施行。該《規定》為外資企業股權出資提供了操作指南。

一、外資企業股權投資形式

《規定》明確,境內外投資者(「股權出資人」)可以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股權企業」)的股權作為出資,設立及變更外資企業(「被投資企業」),具體出資形式如下圖:

股權出資人.jpg
《規定》規範的外資企業股權投資形式包括:1、以新設公司形式設立外資企業;2、增資使非外資企業變更為外資企業;3、增資使外資企業股權發生變更。


二、房地產企業等股權不得用作為出資

《規定》對出資股權進行了限定,明確諸如註冊資本未繳足的股權企業股權、已被設立質權或被凍結的股權、章程規定不得轉讓的股權,或未參加或未通過上年度外資企業聯合年檢的外資企業股權,均不得用於出資。同時,《規定》還特別規定,「房地產企業、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股權)投資企業的股權」不得用於出資。

為了避免外投資者以股權出資方式規避外商投資管理,《規定》要求股權出資後,被投資企業和股權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持股企業應符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相關規定。

三、出資股權需經評估且最高不得超過被投資企業註冊資本的70%

依照《規定》,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經依法設立的境內評估機構評估,並在此基礎上協商確定股權作價,股權出資金額不得高於股權評估值。此外,股權出資和以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占被投資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得高於70%。

四、《規定》施行後,尚待進一步明確的問題

《規定》的出台,使外資企業股權出資成為可能,但如下問題亟待明確:

1、股權出資人以股權企業股權出資,是否需要其他股東同意
實踐中,公司的形式多為資合加人合的有限責任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需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而根據《規定》,股權出資人以股權企業的股權出資,無需股權企業其他股東的同意,就可將股權企業的股權轉至被投資企業名下。

假設被投資企業是股權出資人100%控股的企業,則股權投資人可以將股權企業的股權注入被投資企業後,再通過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的方式,以達到實際轉讓股權企業股權的效果,規避其對外轉讓股權企業股權,需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限制性法律規定。

2、股權出資作價出現溢價,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

在《規定》中,並未明確股權出資應適用哪些稅收管理規定。若股權出資人用作出資的股份作價金額或股權出資金額高於原始價格,對於溢價部分是否需繳納所得稅,《規定》未予明確。相信隨著實務操作的展開,相關實施細則將進一步明確,期待《規定》能為外資在中國的發展帶來更多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