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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上海自由貿易區外商投資准入管理體制的大變革——「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2018-05-21 · 金冰一 任虹

近日,國務院正式批准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設立,在諸多制度創新和政策優惠中,在投資體制方面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無疑非常吸引眼球。

所謂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是指,建立「以准入後監督為主,准入前負面清單方式許可管理為輔」的投資准入管理體制,即政府將不允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相關產業列入「負面清單」,在此名單之外,政府不應進行太過嚴格的監管,換言之,「法無禁止即合法」。

在目前的法律體系下,我國對外商投資採取「正面清單」和事前審批的制度: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明確規定了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進行工商註冊之前,必須先根據法律法規,經相關商務主管部門事前審批。上海自由貿易區引入「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意味著在自貿區內,外商投資領域的事前審批將逐漸改為備案管理,市場將發揮更為重要的調控和管理作用。

為配合自貿區「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3年8月30日通過了相關決定,即在上海自貿區內,暫時調整三資企業法的法律適用,將外商投資中的相關行政審批事項修改為備案管理,主要包括以下11項內容:

1. 外資企業設立;

2. 外資企業分立、合併或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3. 外資企業經營期限;

4.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設立;

5.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延長合營期限;

6.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解散;

7.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設立;

8.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的重大變更;

9.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轉讓合作企業合同權利、義務;

10.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委託他人經營管理;

11.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延長合作期限。

上述11項原本審批期限最長可達九十天的行政審批事項均被調整為備案管理,可以看出,這是在為「負面清單」的制定創造條件和掃清障礙。

但是,從事前監管到事後監管的轉變,意味著政府需形成一套高效而完善的備案體系和其他公示公信制度,並加強事後監管力度,積極處理備案制度中可能發生的問題,以管控市場風險,保障市場秩序。而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如何與其他部門的前置審批、區外的審批制度進行有效銜接,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因此,上述外商投資備案改革僅是「負面清單模式」的前期準備,「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作為外商投資制度的大變革,應循序漸進,政府和企業均應在實踐中汲取經驗。我們期待著商務部和其他政府部門儘快出台「負面清單」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