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4-07-01 · Admin

在当今快速发展的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和线上服务的多样化,消费者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如虚假宣传、个人信息泄露、不公平交易等。为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构建一个公平、透明、安全的消费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2月23日通过,并于2024年7月1日施行。对备受消费者关注的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个人信息保护、“霸王条款”、“大数据杀熟”等新领域新问题,实施条例给出规定。

禁止大数据杀熟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模型等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掌握有庞大消费者消费信息的商家能够通过特定消费者的行为模式预测出该消费者就某一商品能够接受的最大价位,进而谋取最大的利润,这便是“大数据杀熟”现象。

案例:吴先生是一位经常出差的商务人士,他习惯使用某知名在线旅游平台预订机票。某日,他计划预订一张从上海飞往北京的往返机票,用于即将到来的商务会议。为了确保获得最佳价格,吴先生决定使用自己的常用账号(高级会员账号)与一个新注册的普通账号在同一时间段内分别搜索同一航班的机票价格。然而,搜索结果令人惊讶:高级会员账号显示的往返机票价格为3000元,而新注册账号搜索到的同一航班往返机票价格仅为2600元,两者相差了400元。吴先生对此感到不解,因为按照常理,高级会员应享受更多优惠,而非更高的价格。吴先生随即联系了该在线旅游平台的客服,询问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客服回复称,平台会根据用户的搜索历史、购买频率、会员等级等多种因素进行动态定价,但对于为何高级会员反而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格始终闭口不谈。

上述案例中,旅游平台在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提高高级会员票价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对于消费者的价格歧视,侵犯了吴先生的合法权益。为妥善解决这一现状,《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吴先生的情况并非孤例,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类似的价格歧视行为在各个领域都有可能出现。因此,《条例》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促使经营者更加规范地使用大数据技术,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直播“带货”乱象

随着“直播”营销模式的热起,消费者们正在愈来愈多地通过直播平台进行消费,购买日用品。但随之而来的,则是与直播电商购物相关的法律纠纷的增多。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表示,近5年我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10.5倍,同时,投诉举报的增幅高达47.1倍,明显高于传统电商。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整治目前直播平台的乱象,此次《条例》针对直播的特性和突出问题,作出了很多创新性的规范规定。

针对目前直播带货“乱宣传”的现状,《条例》明确指出主播和直播平台在推广商品或服务时,必须恪守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对于直播平台而言,《条例》要求其承担起更为严格的监管责任。平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的信息。

最后,《条例》对于直播带货的营销行为亦作出了规定。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对食品、保健品等商品均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而直播平台由于不受广告平台的约束,往往能够绕过《广告法》的相关限制实现宣传商品的效果。为杜绝这一现象,《条例》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对构成商业广告的直播内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整治“霸王条款”

由于经营者相较于消费者的优势地位,其往往会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设坑”,进而导致消费者即使权益遭受侵害,在维权时也会面临重重阻力。

上海的消费者张先生通过某知名网络平台购买了一项在线教育服务,该服务由位于北京的一家公司提供。在购买过程中,张先生按照网站提示完成了所有购买流程,并未注意到服务协议中存在关于争议解决的格式条款,该条款规定:“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服务开始后,张先生发现课程内容与宣传严重不符,且教学质量低下,遂要求退款并赔偿。在与商家沟通无果后,张先生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他准备向上海当地的消费者保护机构投诉并考虑提起诉讼时,才首次注意到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如果该争议解决条款正常生效,张先生只能向北京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这显然不合理地增加了张先生的维权成本。

为了保障与张先生遇到相同问题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纠纷作为违约之诉,一般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网络消费,则买受人住所地和收货地法院均有权管辖。为了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一些经营者往往会通过格式条款将管辖约定为仲裁或者经营者所在地,因此《条例》要求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限制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本案中,张先生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关于争议解决的格式条款无效,进而降低维权的成本。

健身房“跑路”?

随着社会发展,健身房、理发店等服务逐渐成为居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些服务的提供者往往会提供“预付卡”类的消费模式: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经营者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模式。然而,因该类商家跑路导致预付卡无法退费的矛盾却屡见不鲜。

案例:王女士是一位热衷于健身的市民,为了更方便地锻炼,她于20233月在某知名连锁健身房购买了一张为期两年的健身卡,价值5000元。购买时,健身房的工作人员向她承诺会提供一流的健身设备和优质的服务,让她非常满意。然而,好景不长。20236月,王女士像往常一样前往健身房,却发现健身房大门紧闭,内部设备已被清空,显然已经停业。她立即联系健身房的工作人员,但发现他们的电话已经无法接通,微信等联系方式也已被拉黑。经过进一步调查,他们发现这家健身房在停业前已经存在多起投诉和纠纷。面对健身房的突然关门和跑路,王女士和其他会员感到非常无助和愤怒。他们不仅失去了健身的场所和机会,还白白浪费了几千元的健身卡费用。他们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和健身房已经注销的法人身份,他们的维权之路异常艰难。

为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现,《条例》规定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前述规定一定程度上对于预付卡纠纷“维权难”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即明确要求服务提供者在面临可能影响商品或服务正常提供的重大经营风险时,必须停止收取预付款,并确保在决定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时,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义务。这些规定不仅增强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同时也对服务提供者起到了警示作用。

推销电话烦不胜烦

《条例》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安宁的生活是隐私权的应有之义,也是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作出的最基本的尊重。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随意获取和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发送商业性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该条例针对数字经济时代下涌现的新问题、新挑战,如大数据杀熟、直播带货乱象、预付卡消费风险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与指导。它不仅强化了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全面、有力的权益保障。通过规范市场秩序,打击不法行为,该条例将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安全的消费环境,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与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