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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实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要点解读→

2024-11-26 · Admin

城市公共交通如同城市的脉搏,跳动着发展的韵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诞生,为这脉搏注入了法治的力量。本期将深入剖析《条例》的核心要点,揭示其对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深远影响,并展望其引领下的美好未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由2024年8月19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五十四条,涵盖了总则、发展保障、运营服务、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它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的定义、发展原则、政府责任、企业责任等,旨在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为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石。

一、发展保障:规划先行,财政支持

1.规划引领资源配置

规划是政府对资源进行系统性配置的重要手段。《条例》第九条特别指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需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原则,并要求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实际状况和需求,制订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在确保用地方面,《条例》第十二条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鉴于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性,还特别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以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给”。这一规定为公交站点、停车场、维修厂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开辟了绿色通道,使公共交通设施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的出行服务。

2.合理确定交通票价,保障公众基本出行

《条例》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体系,在保障公众基本出行的前提下,还可以开展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该条款也对公共交通票价提供了定价依据。同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企业增收节支空间等因素,按照规定及时给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补贴补偿。

二、运营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乘客权益

1.优化线网布局,满足出行需求

《条例》第三章主要聚焦乘客需求,对全力提升服务品质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广泛开展公众出行调查、出行需求分析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公交与城市轨道交通的 “两网融合”,实现两者之间的功能互补与协同发展,使市民能够更加便捷地在不同交通方式之间转换,减少出行时间和成本。

2.信息公开透明,助力智慧出行

信息时代,及时准确的信息对于乘客至关重要。《条例》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通过电子站牌、出行信息服务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为公众提供实时、精准的信息查询服务,让市民出行更加从容自信。

3.灵活调度运营,应对客流高峰

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公共交通客流往往会出现井喷式增长,《条例》第二十三条着重针对因大型群众性活动等情形致使公共交通客流汇聚,常规运营服务规划难以契合需求之状况,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需遵循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指令,迅速且妥善地采取诸如增开临时班次、缩减发车间隔、延展运营时间等举措,以此确保运营服务的高效与顺畅,切实保障民众出行需求得到满足。

相关事件

以2024年世界F1H2O 摩托艇锦标赛中国上海大奖赛为例,赛事举办期间,上海巴士五公司积极响应,充分考量观赛市民的出行便利,精心规划并推出短驳车服务,巧妙地助力市民以“无缝换乘”模式轻松攻克“最后两公里”出行难题。

【律师释法】

此举措不仅彰显了企业敏锐捕捉群众需求、主动创新服务模式的担当,更是与《条例》所倡导的理念深度契合。这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旨在确保公共交通的运营服务能够与客流需求相匹配,让市民在享受大型活动的精彩之余,无需为出行问题而烦恼。

4.建立投诉机制,保障乘客权益

为了确保乘客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回应,《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运营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妥善处理乘客提出的投诉,并向乘客反馈处理结果;乘客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申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乘客也可以直接就运营服务质量问题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三、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共筑安全防线

1.遵守乘车规范

《条例》第三十五条对乘客乘车规范进行明确规定,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乘客坚持携带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并且,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安全检查应当遵守有关操作规范,提高质量和效率。

2.维护乘车秩序

近几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驾驶员干扰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典型案例

事件一:2018年10月某日,重庆市万州区一辆22路公交车在万州长江二桥桥面与一辆红色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坠入江中。事故造成15人死亡。经调查,事故原因是乘客刘某因错过下车地点与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冉某,冉某遭遇攻击后,用右手抵挡、还击,最终导致车辆失控坠江。

事件二:2018年12月某日,海南海口一公交车上,乘客陈某因车费问题与公交司机发生争执,并在车辆仍在行驶过程中用手朝公交司机的脸上打了一巴掌,公交司机立刻采取制动措施将车停稳,之后报警将陈某抓获。陈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事件三:2018年12月某日,云南曲靖一男子因坐过站要求公交司机违规停车,与驾驶员发生争吵,并抢夺车辆方向盘。2019年4月,该男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

【律师释法】

这一个个案例都在深刻地警示人们,要遵守公共秩序,尊重公共安全。对此,《条例》第三十六条特别列举了系列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类型,针对该些行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条例》也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列举的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主要有:(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二)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或者出入口;(三)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列车驾驶室或者其他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的区域;(四)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投掷物品或者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障碍物;(五)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遮挡城市公共交通站牌、安全警示标志、监控设备、安全防护设备;(六)在非紧急状态下擅自操作有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七)干扰、阻碍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员安全驾驶;(八)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3.处置突发事件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章安全管理中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紧急情况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驾驶员也应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以保障乘客和行人的安全。

典型案例

2024年3月,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因公交车司机紧急避险导致乘客受伤的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公交车司机为了避让一名摔入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驾驶人,紧急踩刹车,导致车内一名乘客受伤,造成十级伤残。

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受伤乘客进行了及时救治,并主动与伤者沟通,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公交公司也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调查,确认司机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交车司机在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刹车,具有紧迫性和正当性,属于紧急避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产生的乘客损伤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最终,法院判决非机动车车主支付公交公司13.5万余元。

【律师释法】

上海市的这起公交车司机紧急避险案虽然导致了乘客受伤,但成功避免了更严重的交通事故,符合《条例》中关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的要求。最后公交公司的积极响应和赔偿态度,也体现了企业对乘客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以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

在《条例》的规范和指导下,城市公共交通将逐步成为连接城市脉络、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力量。它不仅关乎城市的经济发展,更是城市文明进步的体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为人民提供更加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出行服务,每位乘车人也应当自觉遵守乘车规范,维护乘车秩序,抵制不文明不安全的乘车行为。大家共同努力,一起营造安全有序、便捷舒适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