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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保护 - 案例分析

2018-05-25 · Admin

金冰一 (中国律师,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徐 甜 (中国律师,艾格峰律师事务所顾问)

一、序言

随着中国大陆经济的腾飞以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不断增加,如何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在公司商业秘密遭到侵犯时如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逐渐成为许多已经在中国取得成功的外国企业需要面对的一个棘手的问题。而对于有计划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企业,充分地认识这一问题乃至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保护和应对措施将会为企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借助一个极具代表性的案例来探讨公司对于构成商业秘密极其重要部分的客户信息的保护。该案判决最终被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判例集。

二、案情简介

言圣吉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企业财务及管理咨询服务公司。

赵某原是言圣吉公司的创始股东、董事,有权进入言圣吉公司内部DN88管理系统(该系统记录着大量客户信息、及其他经营信息)。

嗣后,赵某突然以需移民国外为由,从言圣吉公司离职。但实际上,赵某离职后,并未移民,而是创立了与言圣吉公司从事完全相同业务的捷胜贝公司,与言圣吉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在竞争中,捷胜贝公司将言圣吉的客户宣传为其自己的客户,夸大自身声誉和服务水平。同时,捷胜贝公司利用赵某在言圣吉公司掌握的客户信息,以略低的服务价格,侵夺走言圣吉公司的客户资源。

在此情况下,言圣吉公司不得不委托律师,在中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赵某及捷胜贝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

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被赵某及捷胜贝公司的行为构成对言圣吉公司的商业秘密侵权,判决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定性

本案中的最大焦点问题是言圣吉公司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其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具有以下三种属性: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3、权利人采取了相关措施进行保密。

本案中,言圣吉公司的客户信息是公司的核心机密,能够为言圣吉公司带来竞争优势,无疑具有实用性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言圣吉公司以发票、付款凭证及客户信息证明目前与捷胜贝公司再其网站上的客户列表中的7家客户原系言圣吉公司的客户。

言圣吉公司对其客户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举证如下:采取分权限进入的DN88管理系统、有关公司保密规章制度,以及包括保密条款的言圣吉公司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等。通过上述证据,法院认定言圣吉公司已对其客户信息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而被告在庭审中提出,言圣吉公司的客户信息已公布在其公司网站上,已然成为公共信息,从而不构成言圣吉公司的商业秘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的抗辩并不成立:“尽管客户名称已在言圣吉公司网站上公布,但是证据显示其网站上的客户名称只是客户简称,并未公开客户的详细信息,如联系方式、交易条件、交易习惯及交易意向等核心信息,故不能证明该客户信息已经公开,所涉7家客户的商业信息属于言圣吉公司的商业秘密”。

本案是上海法院首次在司法判例中明确客户信息可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能够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不能是简单的为社会大众轻易获取的客户名称列举,而是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正是由于符合了上述特定性要求,言圣吉公司的客户信息被法院认定为商业秘密。

四、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及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中国法院一直以来采用“接触+相似”规则分配商业秘密侵权的举证要求,即当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者有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条件,又披露或者使用了“实质相似”的商业秘密,即可认定构成侵权,但被控侵权者能证明有合法来源的除外。

商业秘密侵权案中的举证责任采取分段承担和适度转移,在本案的审理中,法庭并不苛求言圣吉公司举出直接证据证明被告赵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言圣吉公司举证DN88系统登录界面、赵某登录后的界面操作说明的打印件。此证据证明言圣吉公司的DN88系统中存储了大量客户信息,只有通过密码才能进入该系统,通过不同的权限调取不同的资料。赵某的权限设置是合伙人,从而可以获取言圣吉公司的所有的客户信息。

该系统显示2005年以来,言圣吉公司曾为阿尔卡特、雅诗兰黛、GE东、力赛佳、普莱克斯、中国联通等公司提供过财务咨询服务,并收取了相应服务费。期间,言圣吉公司还为璐彩特公司等其它14家公司提供了服务,赵某当时在言圣吉公司内部的《雇佣及工作信息表》中以合伙人身份审批。该公司内部信息系统证明了赵某有“接触”言圣吉公司商业秘密的条件与行为。

而被告捷胜贝公司在其网站上宣称,中国联通、璐彩特、雅诗兰黛、通用电气等公司均为其客户,被告使用的《专业服务建议书》附件也将阿尔卡特、雅诗兰黛、通用电气、普莱克斯、中国联通等列为其客户。法院据此认定,捷胜贝公司与言圣吉公司的原客户具有商业关系。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被告赵某在完全有能力接触到言圣吉公司的客户信息的基础上,其新设立的捷胜贝公司与言圣吉公司的客户出现重合,双方的客户构成了“实质相似”,故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两被告侵犯了言圣吉公司对其客户信息这一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利。而被告赵某未经言圣吉公司许可,擅自披露言圣吉公司的客户信息,被告捷胜贝公司使用该信息的行为共同造成了对言圣吉公司的损害,理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五、结束语

在建立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机制时,公司应该考虑到商业秘密的属性以及法院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通常适用的规则包括举证责任的要求。

同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一样,任何一方只有拥有强有力的证据以及主张或抗辩才可能赢得诉讼。然而较之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收集证据以及组织一条连贯并具有说服力的证据链会相对困难些。

此外由于诸多商业领域高度不同的盈利模式和程度以及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尽相同的自由裁量度,一般较难预测法院在此类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判决赔偿的幅度。实践中,法院判决赔偿的幅度很可能受到双方主张/抗辩的说服力以及证据质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