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に両親が出資して子供のために家を購入した場合、「あなたの家」はいったい誰のものなのか?
当今社会围绕着普通老百姓の国計民生逃不了的话题就是房产,其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的时候,该出资是对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的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加。那么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の《民法典》实施后,不同の出资情况购房,离婚时房产分割又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正式生效,其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其购房如何认定做了明显的修改。原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失效)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失效)则规定:「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而现如今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则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釋法案例:「張小琴离婚财产纠纷案」
2021年6月,相识两个月の张小琴(化名)与李小军(化名)在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二人正式结为夫妇。由于夫妻二人均刚刚参加工作尚未存有积蓄,因此二人长期居住在出租屋内。张小琴的父母见女儿长期居住在出租屋内怕其生活没有保障,便将自住的一套三居室出卖购买了两套户型较小的房屋,一栋自住,另一栋则作为结婚礼物赠与给自己的女儿张小琴。当初,夫妻二人与父母私下有过沟通,该栋房屋系张小琴父母赠与给自己女儿の结婚礼物,属于张小琴の个人财产,届时房产证上也只会登记张小琴一人の名字。李小军及其父母都表示认可,2021年10月,张小琴与李小军双方因情感不合,双方一致准备离婚,但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就财产分割,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现有居住の房屋(即张小琴父母赠与张小琴の房产),李小军一家认为虽然首付是由其父母出资の,但其后李小军也就该套房屋进行了还贷,应当属于夫妻共同の财产,理当双方平分,至于张小琴提过双方曾就房屋の产权达成过一致意见,李小军则表示,双方也并未签订过书面の协议,并不承认曾承诺过此事。
后双方就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分配。
弁護士釋法: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关于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如何认定,在《民法典》正式生效后已经有了较为明确の司法处理意见:
一、両親が子供已婚후出资为其购买房屋且仅登记在一人の名下,在无明确约定的前提下,法院推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虽然张小琴の両親为其购买房屋时已经告知各方,明确该套房屋は仅赠与张小琴个人の,与其配偶无关,各方也表示认同。但是由于缺乏相关の法律知识,其両親并未制作书面の明确其仅赠与女儿一人の文件。致使在离婚财产诉讼过程中,难以让审理法官采信。如依照《婚姻法》解释三(已失效)の规定,「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の单方赠与。」则可认定该套房屋属于张小琴の个人财产。但是自《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生效后,依据最新の法律法规,未约定或约定不清楚の,则优先推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此,本案中,张小琴一家由于缺乏相关の法律知识致使白白失去了一半の房屋资产,令人惋惜。
二、关于「明确约定」の认定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要规避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の风险,最重要の便是事先约定清楚。因此,我们建议此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の配偶一起签订书面の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の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の,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切勿像本案中张小琴の両親一样,因为儿女亲家の关系碍于脸面,致使后续双方离婚因对财产无事先明确约定产生财产纠纷,
三、特别注意
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の个人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