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
2009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該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是我國現行法律第一次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
所謂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於加害人因其侵權行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當人們受到精神損害時,除通過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獲得救濟外,受害人請求金錢損害賠償也是一種途徑。遺憾的是,「精神損害賠償」在我國法律中長期處於立法空白、司法操作難度重重的尷尬境地。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確規定,正在審議中的國家賠償法修訂草案確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也僅限於行政法領域,司法實踐中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來規範,但實踐中發生了很多有關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典型案例,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判決各式各樣。1999年深圳發生的一起強姦案,受害者狀告強姦犯危害了自己的生命健康權和貞操權,直接後果導致原告終身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利益的損失,以及社會評價的降低。法院認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惡劣,犯罪時間較長,原告係處女,受損害結果嚴重。法院據此判定劉某向張某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8萬元。但是,二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做出終審裁定,撤銷本案一審有關賠償受害人8萬元的判決,駁回受害人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訴求。但在另一起案件中,即2007年發生的北京公交售票員掐死清華教授女兒案的民事賠償部分終審宣判,二審法院撤銷了賠償10萬元精神損害金的一審判決,改判賠償30萬元,這是迄今我國法院判決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數額。
《侵權責任法》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是一次立法進步,但也應認識到這只是原則性的立法,精神損害賠償怎麼認定,什麼情況下構成精神損害賠償,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究竟賠多少都沒有明確規定。而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首先《侵權責任法》把精神損害賠償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方面,侵害人身權益包含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等,但不包含財產權益。其次,對於什麼程度能夠構成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是以「嚴重精神損害」來界定,但其中的「嚴重」的程度該如何認定是一個關鍵問題。原則上來說,輕微的精神損害是不能夠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否則訴訟成本將會大幅增加。這個問題將留待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以及實踐中的個體案例來加以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