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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對上海創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啟示

2018-05-10 · 金冰一 任虹

在2013年3月,深圳正式開始實施以「寬進嚴管」為核心的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全面精簡現有的企業設立登記制度。

此次深圳商事制度改革有如下主要亮點: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對於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等均可由股東自行約定,在進行商事登記時可不提交驗資證明;取消經營範圍的登記和審批,將經營範圍改為備案事項;取消工商年檢法定制度,改由公司自行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 推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的登記制度;創建統一的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資訊公示平台, 實行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強化市場、信用和社會監督。

相較以往耗時持久,要求繁雜的工商登記制度,深圳商事登記制度改革解決了解決了創業者資金不足以及辦理營業執照慢的諸多問題,化繁為簡,提高了政府審批和商事登記的效率,大大降低了商事主體的登記門檻,為創業者提供了優越的投資環境。

而2013年7月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方案》」),根據《方案》,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將在人民幣資本項目、稅收、外匯等諸多方面實行改革。我們認為,在此背景下,上海應向深圳看齊,推行商事改革登記制度改革,降低商事主體的市場准入門檻,進一步促進市場活躍與繁榮。

在上海將來的商事制度改革中,以下問題值得我們關注:

一、 完善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合法性和合憲性基礎

深圳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在現有工商登記制度上有了很大突破,例如:《公司法》第26條和第29條規定的實收資本登記制度,商事主體在進行工商登記時必須提交驗資報告;《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中規定經營範圍為法定登記事項,且《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企業年檢是法定制度,不按規定進行年檢的企業還會受到行政處罰。

深圳是經濟特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可自行制定並實施法規。但即便如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也明確規定,深圳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規需「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而深圳此次商事登記改革已從實質上突破《公司法》關於商事登記的諸多原則性規定,其合法性及合憲性基礎尚有缺陷。而深圳如此,作為並非經濟特區的上海,更應對此予以重視與完善。

二、做好與其他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銜接問題

由於很多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是以《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出台的。在深圳推行商事制度改革之後,相關規章及法規是否仍然適用,存在爭議與混淆。因此,如果上海推行商事制度改革,還需注意做好新規與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之間的銜接問題,避免在操作中出現混淆與衝突。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深圳特區實施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