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新增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有必要性么?

2021-08-19 · Admin

释法案例:“霍某侵害凉山烈士名誉、荣誉案”

2019年3月31日,四川省凉山州突发林火爆燃,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队员在扑火行动中牺牲。4月2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30名同志为烈士。社会各界对凉山烈士的牺牲纷纷表示哀悼。当日,被告人霍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对凉山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公然发布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诋毁凉山烈士品德和形象,引起众多网友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鉴于30名救火英雄的亲属未提起民事诉讼,保定市检察院于8月30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请。霍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并当众宣读致歉信。

欧阳陈鹏律师释法: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霍某侵害凉山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实质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构成要件,但因本案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发布生效之前,因此,当时是由保定市检察院依法向保定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霍某的民事责任,由此霍某未承担刑事责任。而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正式生效,当再有诸如此类事件发生时,将会依照新增的罪刑规定进行处理,由此也可大大减少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侵害的事件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发扬传播。

结语: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也需谨记自由是相对的,现实中并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公民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社会观、价值观,对自己发表的言论负起责任才是真正的言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