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与商业银行就应是普通消费者和商家的关系
金冰一律师点评
储户和商业银行之间是存款合同关系,储户是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因此,储户和商业银行之间应当就是一种普通的消费者和商家的关系。上述道理看似简单,但在现实中,却并非如此。
前段时间,在银行网上银行储户资金被盗风波中,笔者就曾经代理过几位储户起诉银行。在诉讼中,银行却反复强调其特殊的主体地位,声称如果适用普通的消费者和商家的关系,银行的责任过重,不公平。而笔者更是了解到,当有些网银储户资金被盗后,去银行“讨个说法”时,银行竟然叫来警察,并要让储户不要违反《上访条例》。
笔者认为,正是银行本身主观定位的错误,才使其有时如此“霸气”地面对储户,使各项服务难以令储户满意。而要改善银行的服务,首先就是要银行放下架子、摆正位置。在法律实践中,确定在此类案件中的《消法》普遍适用原则,使银行认识到,他们已经是个商业银行了,其面对的储户就是与他平等的消费者,是他的上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