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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停止“双薪制”计税方法

2018-05-28 · Admin

国家税务总局于8月17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双薪制”计税方法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停止“双薪制”计税之后,单位可以对多发放的一个月工资合并为当月工资进行计税,或者计入“全年一次性奖金”。“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案例说明:
假设王某的月工资为3000元,当月公司发给其双薪,金额3000元。

按旧方法“双薪”计税:
工资:3000元,减去2000元起征点,为1000元,应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具体算式为:(3000-2000)*10%-25=75元
双薪:3000元,应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具体算式:3000*15%-125=325元
则王某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75+325=400元

按新方法合并为当月工资计税:
收入:6000元,减去2000元起征点,为4000元,应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具体算式为:4000*15%-125=475元

按新方法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
先以3000除以12的商数(3000÷12=250元)查找适用税率,250元对应的税率为5%,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3000×5%=150(元)。王某关于年终双薪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50元,当月工资应纳税额为(3000-2000)*10%-25=75元,当月总共应缴纳150+75=225元。

2005年规定的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至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的计税方法,已经将年终加薪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一种形式来计算纳税,所以,此次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仍应按2005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税收负担(详见前例)。具体来讲,对于只有年终加薪(双薪)、没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年终加薪(双薪)按照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执行;对于既有年终加薪(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应将两项收入合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近来有一些高收入企业把年终加薪(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分摊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规定。此次明确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是定期清理过时或者作废文件的要求,也是针对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从规范税制、公平税负、调节高收入的角度考虑的,不会增加普通工薪收入者的负担。